蓬安县个人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可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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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个人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可靠吗?

作者:南充正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9 08:22:08

注册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条件?注册公司小编和你讲讲。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注册一样,中国注册的公司类型绝大多数属于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注册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呢?公司注册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新公司法规定了一人也可以注册,即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3名股东。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人民币,其中,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特殊行业公司注册资本需符合行业法规中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批出资,首期注册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出资。但是,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能分期出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工商局备案。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全体股东需制订公司章程,并全体签署公司章程。此外,还要召开第一届股东会决议,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监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必须符合公司法律的规定,且经过工商局的核名程序。

5、有公司住所注册公司的地址必须是商业性质的办公楼,需提供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

6、财务人员有限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注册时,需提供财务人员身份信息。

答:在工作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即不少企业对是否注册第35类商标感到疑惑,企业主自己是商品生产厂家,认为既然已经为产品注册了商标,理所当然可以进行销售,为什么还要多花钱注册第35类销售方面的服务商标。由于广告公司、职业介绍所、药店等主营业务是通过第35类商标保护的,这里主要对其他行业企业注册第35类商标的必要性进行解析。

有这样一个例子:甲公司是生产制造A品牌糖果的厂家,仅注册了第30类的商标,享有在第30类指定商品上的专用权,A品牌糖果一直通过商场、超市等销售终端销售,随着企业做大,甲公司决定开直营连锁专卖店,而此时却发现市场上已经存在多家A品牌糖果店,经查为乙公司在甲公司注册第30类商标同一时间在第35类上注册了服务商标所开设,专用权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乙公司虽经营多家A品牌名称的糖果连锁店,但店内并未销售任何甲公司生产的糖果。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开A品牌直营连锁店么?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乙公司可以用第35类商标权禁止甲公司开设A品牌直营连锁店。当然了,甲公司可以承诺永远不开专卖店,也可以说目前法院对于第35类的保护判决案例稀少,就要开店。那么问题来了,乙有商标,你又不能禁止乙开糖果店,乙一直这样销售,如果哪天乙的糖果店出售的糖果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媒体会怎么报道呢?其负面影响有多大?以此类推,其他产品厂家需不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尤其是针对3503群组,不注册的风险就更大了。

对3503群组的商品:替他人推销,是否能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利益,历来都存在很大争议,从商标局2004年8月13日给四川省工商局的《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到商标局2007年1月1日起对第八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重新修订,对原有的类别与项目都作出了相对应的增加与删减,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九版,到现在第十版的注释,我们都未见到明确说明该类用于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

目前全世界已有60几个国家将商场、超市标识纳入了分类表第35类规制范畴,并且已成全球趋势,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也会加入这一行列,对第35类商标的保护会更加明确,既然现在没有明确说明,又没有更好的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的商品或服务,那就不需注册了么?

事实上,现在35类的商品注册申请量大得很,大多数都是为了安全起见,先占住35类。在花费较少成本的情况下,先占市场是一个最好的选择。试想如果这个类别的商标被别人抢先注册了,那你的损失又是多少呢?后继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又会耗费多少精力呢?如果他人同时或早于你注册35类商标,你又有多大把握使他的商标失效呢?因此笔者认为第35类商标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是很有必要注册的。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抄袭的手段多种多样。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明显。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和保护。近年来,社会上关于商标权归属的纠纷,使大多数企业逐渐认识到商标转让公证的重要性。

1、注册商标转让公证的意义和重要性注册商标已广泛应用于各类产品和服务中,对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竞争的加剧,恶意注册和转让也屡见不鲜。为了规范转让行为,降低交易风险,注册商标转让公证逐渐得到双方和商标管理部门的认可,成为注册商标转让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保护伞。

2、注册商标转让公证的两种要求注册商标转让公证,是指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或者使用人自愿将申请中的商标使用权或者附有注册证书的注册商标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然后向公证机关申请,由公证机关审查的活动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出具证明。

一般来说,目前注册商标转让有两种情况需要公证。一是当事人因相互不信任,依赖公证机构对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商标管理部门认为转让行为存在疑问,要求转让人提供公证书。对于第一类案件,当事人之间以前可能没有交集,彼此之间缺乏足够的理解和信任。请求公证人对其之间的商标转让协议进行公证,可以维护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类案件,《国家商标局关于商标转让申请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手续时,除按照规定提交商标转让/注册申请书等材料外根据有关规定,还应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证明双方的主要资格。商标局对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者公证件。因此,注册商标转让前的公证对转让人和受让人都是有利的。它不仅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在转让过程中和转让后也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3、注册商标转让公证的审查与效力一、当事人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的身份一直是公证人办理各种公证业务的首要问题。通过公证员的职能,防止虚假转让,保护双方当事人和商标管理部门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公证处应当确认是否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或者是否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止冒名顶替的发生。这对保障交易安全十分必要,也体现了公证在其中的重要性。二、受让人是否具有实际使用被转让商标的可能性。借助公证机构审查受让人是否利用商标从事经营活动,限制商标投机行为。

4、商标局认可的两种公证书格式目前,商标局已经认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协议》的公证和声明的公证。

5、注册商标转让公证所需材料比较常见的注册商标转让公证是声明公证。申请注册商标转让声明公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转让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转让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最新的公司章程、最新的工商咨询表、股东大会关于商标转让的决议、法人和股东的身份证和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法人和股东。

三、注册商标证、商标权属证、商标图样复印件。

四、委托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五、、注册商标不得超过有效期。共享商标的专有权,应当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接受烟草制品、药品等注册商标,必须提供相应生产主管部门的证明。

六、公证人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其他文件。

基本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判定商标是否被正确的使用:

(一)商标标识本身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自行改变南充商标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否则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即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有时注册人为了美观或其他原因,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细微改变,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细微的改动如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是某一线条,都是允许的。但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的正确使用。

(二)商标的使用主体

当商标的使用人与商标注册、备案事项不同时,不构成商标的正确使用。

1、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时,或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常见的企业更名、搬迁和商标交易的情况以外,企业的分立、合并、入股、改制等事件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变更。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时常会记得备案,但是常见的错误是:商标a的注册人是母公司A,A的某商品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B生产,使用商标a的商品上标示的生产厂家是B,商标a的使用人与在商标局注册或备案的事项不符,不构成商标的正确使用。

(三)商标的使用范围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四)商标的注册标记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对那些已经递交了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或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时难以获准注册的商标来说,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TM”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方法。尽管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得到承认,但TM还是表达了企业宣传商标、表明商标的努力,在发生争议时,对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权利,或主张自己在先使用商标的权利,或许会有不少帮助。

但对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或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标明注册标志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商标注册人在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带有注册标记的商标时,需要谨慎注意新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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