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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明商标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什么是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注册证明商标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直接办理证明南充商标注册申请时,除提交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商标图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申请人盖章确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一:产品发明,方法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具体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
1、什么是产品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人们通过劳动创造出来的产品,靠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才得以出现,它可以是一种产品,也可以是一个部件。
2、什么是方法发明
方法发明是指把一个对象或者某一种物资改变为另一种对象或者物质所利用的手段,以使它们在质量上产生新变化或者成为另一种物质或产品。
这种方法发明可以是机械方法发明,比如能量传递方法的发明;也可以是化学方法发明,如通过分子内部的转化获得新物质的方法发明;还可以是其他方法的发明,比如生物方法发明、操作方法、通信方法等等。
制造产品的方法,可以是制造的全过程,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过程。产品的新用途可以归入产品发明,也可以归入方法发明。方法的新用途,则归入方法发明。
方法发明的情况比较复杂,比如有些方法是根据人们的推理,属于智力或者精神活动的方法,不是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成果,就不是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也就不受专利法保护。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通常被称为小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也被称为小专利。它也是发明的一种,只是其创造性水平低一些,较发明保护的范围窄一些。
实用新型在一些技术领域不进行保护,如工艺方法、化学物质方法,特别是那些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气体、液体、粉、面等。因为这些物质不像一个模型那样,具有空间的形态,活动的固体形态。而且,实用新型也不包括动植物新品种。
实用新型和发明虽然都是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是一种技术方案,但是二者又有着区别,可以归纳为4点:保护对象不同、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要求不同、审批程序不同和保护期限不同。
1、保护对象不同
发明专利把各种技术思想都作为保护对象,对于符合要求的各种产品和方法都可以授予发明发明专利;而实用新型专利只适用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实用新型只适用于产品,不适合工艺方法,且产品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
2、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要求不同
专利法要求发明发明的创造性水平较高些,要求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低些。发明的要求是与现有的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与现有的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就行了。
3、审批程序不同
发明专利申请执行延迟的实质审查制度,实用新型申请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
4、保护期限不同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而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是20年。后者是前者的1倍。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实用新型的研究创造的难度和发挥效益的时间来衡量、决定的。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技术上的解决方案,或者涉及产品,或者涉及制造方法;而外观设计则是指工业产品具有装饰性或者艺术性的外表。
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不断增强,但随之而来的中国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事件也频频发生。从有关报道中可以看出,国外抢注的案例逐渐从国内知名企业,转向各行各业。中国企业需加强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海外商标抢注案例9月初,工商总局商标局曾报道,国内120多家玩具厂名和商标在智利被人抢注,现提醒相关企业积极通过当地法律和行政程序依法主张自身权利。信息来源商标局网站,具体材料如下:
近日我局收到相关函件,称有一名外籍商人将120多个中国玩具企业的厂名及商标以个人名义在智利工业产权局(INAPI)申请注册,主要涉及第28类玩具相关产品(相关案件信息见附件)。据了解,目前其大部分南充商标注册申请已经进入公告程序,如无异议将可能在近日内获得批准。鉴于该抢注行为一旦成功,可能阻碍我国相关厂商的产品进入智利及南美周边国家市场,直接影响相关企业利益,现提醒相关企业积极通过当地法律和行政程序依法主张自身权利。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2017年8月31日中国品牌为何容易在国外被抢注?大多数中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相对薄弱,一般都是“后知后觉”,所以在还没踏出国际这一步就出现被他们抢注的现象。最典型的案例是2000年后我国加入WTO组织之后,外国出现了一系列的抢注现象,包括五粮液、少林寺、天津麻花等国内知名品牌。抢注者往往都是熟知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并相信“抢注”能够从中获得利益,才开始的抢注行为。而在现实案例中,能够证明抢注者是故意“抢注”的是一个难点。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海外注册并不是每个国家都要注册,要根据自己产品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注册计划。例如,相对高端的产品,可选择在一些发达国家申请商标、专利等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可按公司发展前景与产品适应的市场而定,切不可盲目的注册。如果发现自身商标被海外抢注,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要明白企业获得和维护知识产权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在海外维权中要权衡利弊,综合考量,能以尽量小的损失换来最大的利益总是最优选择。总结许多企业不愿意注册商标的原因之一是怕花钱,但随着国家对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视,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补贴。
总的来说,企业需加强自身知识产权意识,做好商标注册工作。商标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一家企业的知名度和商标密不可分,只有在准备好商标的基础上,我们才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大展拳脚,不然商标被他人抢注,一切的努力都变成了为他人做嫁衣,为他人宣传品牌。
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取得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南充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报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个人申请商标,营业执照已成为商标申请的必备要件之一。
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文件是诚信经营的最基本要求。但在实践过程中,仍有少数申请人不符合这一要求,利用伪造、变造的营业执照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让我们从几个实际案例开始:最后,以“申请人涉嫌变更营业执照,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为由,适用《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驳回了商标申请。除了接线员的名字是同一个人外,所有其他信息都不同。同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无法查询到任何信息。最后,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以“申请人涉嫌变更营业执照,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为由,驳回商标申请。很明显,除了公章外,其他信息的字体大小、颜色都不统一,考官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姓名和社会信用代码也没有结果。
同样,以“申请人涉嫌变更营业执照,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为由,适用《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最终驳回商标申请。像这样的商标申请有很多,我每个月都会遇到。有些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这些应用程序在接受过程中没有被阻止。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随着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深入实施,商标申请已全面向网上自助申请开放。当事人可以在世界各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只要符合正式受理条件,就可以直接受理,这是商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极大地方便了商标申请人自行办理业务,但这部分人钻了一个漏洞,导致此类问题屡禁不止。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不良商标代理机构在其中起到了不良的引导作用。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具有商标保护意识和商标使用要求,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营业执照。二是申请人无使用需求,纯粹是为了申请后牟取暴利。三是一些不良中介为赚取代理费,主动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为什么这种情况没有停止?很明显,商标申请过程中存在漏洞。但笔者认为,失信成本低、处罚轻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以伪造、变造的营业执照申请商标的后果,只是商标局驳回了该注册申请。没有其他惩罚措施。
因此,违法者的胆子越来越大,类似的情况很难杜绝。在实践中,这种问题给考官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不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标准等进行审查,还要有一对“醒目”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逐一进行核实,否则就会出现“漏网之鱼”。这种状况不仅降低了考试效率,而且浪费了行政资源,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制,尽量使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一是促进商标数据库与企业信息的互联互通,堵塞申请过程中的漏洞,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直接予以拒绝,并尽可能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二是对提交虚假材料商标申请的当事人,列入不诚信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经营活动。对失信行为的处罚机制是支撑整个社会信用立法的关键。将营业执照欺诈纳入不诚实行为的处罚机制,有利于完善我国商标法,减少商标注册中的相关不诚实行为。
建议加强研究,参照最高法、公安部、银监会、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清正廉洁从严”的合作备忘录》规定,一次增设“失信黑名单”,禁止乘坐火车航班、入住高级宾馆、购买房地产、丧失公务员资格等;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传,形成较好的警示功能,大大减少此类失信行为的发生。三是对不良商标代理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直接取消其从事商标代理的资格,并将其委托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四是对仍处于申请、异议环节的,发现后依法予以驳回;对骗取商标注册的,一经查实,直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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