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南充商标注册需要准备的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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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南充商标注册需要准备的书件

作者:南充正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04 08:24:30

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那么南充商标注册变更需要准备的书件有哪些?

1、需要变更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

2、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3、需要变更商标代理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4、如果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

营商环境好,工商税务办事快捷,因此吸引了全国的投资创业者来深注册公司,目前优化商事登记之后,没有外地股东的企业设立可以在网上全流程提交注册申请,流程十分简便,不过简化流程却也加强了监管,多部门数据联网还有实名认证等诸多监管,因此注册公司要提前筹划好,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工商管理局申请设立公司如何操作?

1.注册和登录账号设立公司需先登录工商管理局找到“办理入口”或访问“广东政务服务网”,点击网站中的“登录”,若无网站账户,可点击登陆界面中的“注册”,先完成注册后再进行网站登录。

2.填报信息网上设立需要填报的信息主要有以下内容:①公司名称,网上在线核名即可,通过系统审核自动进入下一步提交设立信息;②股东:填报股东信息,需要实名认证;③法人:填报法人信息,需要实名认证;④监事:填报监事信息,需要实名认证;⑤股权比例:这个设立的时候就要确定好的,设立了变更就比较麻烦;⑥经营范围:公司的营业范围,最好按照工商的规范写法,不然容易被驳回;⑦注册资本:必填⑨注册地址:真实有效的地址,需填写房屋租赁编码。

3.提交材料提交材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网上全流程的,提交用数字证书签名的PDF文件即可,签名不完整或者错误的都会驳回;有非的机构作为股东的,就需要预约前往工商局窗口交材料,部分辖区还可能要要求法人或者股东到场约谈。

4.等待审核网上审核一般1-3天,现场交材料的当场审核有没有问题会直接给予审核意见,没问题就收材料,系统审核通过。5.领取营业执照审核通过可以查询系统状态,经办人手机也可以收到办结通知,领取营业执照须法人或者经办人前往工商局打印营业执照,带上身份证,领完营业执照就可以去刻章了,刻章完毕去办理税务事项,还有银行事项,公司就可以启用了。

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是: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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