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商标注册侵权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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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商标注册侵权的表现形式

作者:南充正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8-17 08:06:50

商标侵权一直都是各公司企业所头疼的问题,不少公司企业因为商标侵权而损失惨重,那么南充商标注册侵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

2.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

3.在相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相似商品上使用相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这种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构成侵权。只有当行为人本着善意主观时,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此类侵权行为是商标侵权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1.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行为人更改商标;

2.已从商标中删除的商品进入市场销售。

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其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造成的其他损害:

1.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饰,误导公众;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行为提供仓库、交通、邮寄、隐蔽等便利条件;

3.使用与其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公司字体大小的相同或相似商品,相关公众容易误解;

4.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可能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近似侵权的判断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商标近似是指被控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同时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相关案例:由最高法判决的中粮公司诉嘉裕公司商标专用权一案,由于原告中粮公司注册商标因其注册时间长、市场信誉好等,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中粮公司使用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产品亦驰名于国内葡萄酒市场。

根据该注册商标的具体特征及其呼叫习惯,其组合要素中的长城或长城牌文字部分因有着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在葡萄酒市场上与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形成了固定的联系,葡萄酒市场的相关公众只要看到长城、长城牌文字或者听到其读音,通常都会联系或联想到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及其品牌,故长城或长城牌文字显然具有较强的识别中粮公司葡萄酒产品的显著性,构成其主要部分。

而被告申请注册的嘉裕长城因注册时间较晚,且虽相比于原告另有嘉裕二字,但因双方经营市场均为葡萄酒市场,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易使消费者与中粮公司的驰名商标相混淆,故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现如今,随着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意识的越来越重视,企业和个人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商标注册的使用过程中,由于企业和个人缺乏相关法律的知识和对商标知识的不了解,往往容易陷入商标的误区。

商标注册的三大误区:

1、商标注册时只考虑使用。企业或者个人在选择商标注册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商标注册如果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特点的文字或图形等不得作为商标。这也是源于对商标知识的不了解,在商标注册前是可以找知识产权专业顾问进行免费查询的;

2、注册商标后任何产品都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并不是所有产品都可以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的独占和排他权是有范围限制的,它只能在该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商标权人如果超出范围随意使用商标,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冒充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

3、先使用后注册。想以产品的通用名代替其商标名,等到产品在市面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效果以后再进行商标注册,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当你想注册商标的时候商标可能已经被他人抢注,或被人抢注成功后自己就不能使用该商标名。更有的企业借助其他知名品牌的商标进行商标注册,结果被起诉吃上官司。企业或个人在注册商标时应当尽早注册,这不仅仅是对自己商标品牌负责,也是对企业的发展做一个长期良好的铺垫;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这一举措,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行政机关为了履行人世承诺,不得不修改、甚至废除原有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在驰名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依据现实中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认定的理性做法。

1.被动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也称事后认定,指只有在发生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之后,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提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或者工商机关才能够认定所涉商标是否驰名。在争议没有发生之前,即使某一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任何企业都不得请求有关部门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2.个案认定原则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一点在《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査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个案认定原则还意味着,驰名商标认定仅对个案有效,并不当然地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这一点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在其他案件中并不当然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的规定。

3.因需认定原则因需认定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确实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加强对该商标的保护的情况下,方可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换句话说,只有在不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能保护该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之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因需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体现得非常充分。根据其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一是以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是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二是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属于以上三种诉讼,法院就不得认定驰名商标。但是如果属于以上二种诉讼之一,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认定商标驰名,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没有认定商标驰名的必要,法院也不应认定商标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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